Thursday, January 28, 2010

美国《信息自由法》的演进

信息自由为政府的公开透明奠定基础。根据保障信息自由的法律,各级政府应以最低的收费向要求获得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大多数法律对于提供涉及国防和对外关系的信息都有例外的规定。

1776

瑞典于177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据说是第一个通过这类法律的国家。

今天,约有80个国家实施类似的信息自由法。

1822

美国第4任总统,《权利法案》起草人詹姆斯•梦迪逊强调信息自由对于维护民主的重要意义。他在1822年的一封信中写道:“民治政府如不为大众洞开知情之门,或知情之途付诸阙如,终将以丑闻收场,或以悲剧告终,也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知情将永远支配不知情;真正当家作主之民众必须以知情赋予的力量武装自己。”

1955

1955年11月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政府信息特别小组委员会开始就联邦政府机构公布信息的问题举行一系列听证会。人们最初对这项立法疑虑重重 。不少政府官员认为,信息自由的观念要求实现公开透明,将限制他们传递敏感信息的工作,从而妨碍政府行使各种职能。

1966

1966年7月4日,林登•约翰逊总统签署了第一个《美国信息自由法》,翌年生效。

FOIA的目的在于允许任何人 ,不论是否具有公民身份 ,能够在不需进行解释或提出理由的情况下申请查阅行政部门各机构现有可识别的和未公开发表的任何事项的记录。

该法只适用于联邦政府机构, 但美国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有类似的法规。威斯康星州在1868年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后很快制订了《公开记录法》,是第一个制定这类立法的州。

1983

多年来,各种组织和个人利用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揭露政府机构的浪费、诈骗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例如:有一位公民向“改善政府协会”举报美国海军的各项活动存在严重的浪费现象。“改善政府协会”作为与政府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公益组织,利用《信息自由法》成功地以事实证明海军以十分离谱的高价进行各项采购。例如,“改善政府协会”发现当时海军采购的一种阀门单价为140美元,但在五金店可以用11美元买到。公众的抗议促成了采购活动的改革,据说为海军节省了约1.7亿美元。

1996

1996年10月2日,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改善公众获取政府机构信息的途径,并要求政府机构提供信息需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修正案》还要求政府机构按照要求提供任何形式或任何格式的记录。

2000

英国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帮助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希瑟•布鲁克获得了英国议会议员们申报各项开支的信息,从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调查结果最终导致议会下议院议长及其他一些议员辞职。

在中国,由于实施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环境保护及政府预算方面的更多信息已向公众开放。

奥巴马总统上任后立即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在1月21日发布备忘录指出;“《信息自由法》应以一个明确的观念为前提:只要存在疑虑,即须公诸于众。”

2009

3月19日,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向联邦政府机构发布执行《信息自由法》 的综合指导原则,指示各部门无论何时都需尽可能酌情开放要求查阅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不能只因为有合法规避的可能而拒绝提供信息。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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